加拿大史维会称日奴役中国劳工和解案"缺乏诚意"

 



被日本强虏的中国劳工受害人代表律师康健(右一) 及史维会列国远(右二)
支持劳工受害人向日政府及有关企业索赔﹐2007年时在日本
外国记者会所举行新闻发布会﹐督促日本面对罪责。
 

    新华网温哥华11月2日电(记者 马丹)加拿大民间组织亚洲二战浩劫史实维护会(简称史维会)日前发表声明说,10月23日在日本达成的关于二战时期奴役中国劳工的和解方案“缺乏忏悔与和解的诚意”。

    二战时曾强掳中国劳工的日本西松建设公司10月23日与被掳中国劳工达成正式和解。史维会的声明称,和解条款的“内容甚有问题”。

    声明说,和解条款虽写上了“谢罪”的字样,但“仍回避承认由日本法院确认的虐待劳工之事实”,“并且将此等重大人权侵害的赔偿责任歪曲为‘人道救济’,而且款项极少,毫无认错及和解的诚意”。

    史维会的声明敦促西松建设公司“及时纠正不当的态度及作为,拿出认错的勇气和承担责任的决心,明确承认其强掳﹑奴役及虐待中国劳工的事实,并为此谢罪及向受害人赔偿,达成真正的和解”。

    加拿大亚洲二战浩劫史实维护会成立于1997年,致力于支持与二战相关的赔款与和解,组织并参与帮助公众了解二战真相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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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华报讯】曾于二战期间﹐在广岛和新舄两地﹐奴役近六百名中国劳工的日本企业西松建设,于今年十月二十三日与代表广岛「安野作业所」的强掳中国劳工之日本律师达成所谓《和解条款》﹐唯内容甚有问题 (此案并无中国律师辅助劳工原告) ﹐已被另一批有中国律师辅助的新舄「信浓川作业所」之强掳劳工受害人原告拒绝,后者谈判仍在继续。

据「加拿大亚洲二战浩劫史实维护会」获得的安野「和解条款」 文件显示,其中虽然写上了「谢罪」的字眼,但西松仍回避承认由日本法院确认的虐待劳工之事实,并且将此等重大人权侵害的赔偿责任歪曲为“人道救济”,而且款项极少,仅为几年前类似的韩国劳工案中的九分之一左右,毫无认错及和解的诚意。

西松以救济代赔偿

「史维会」共同主席王裕佳及列国远指出,拒绝西松“和解条款”的「信浓川」劳工原告道理充份,值得支持。首先,该“和解条款”援引日本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之错误判决,继续否定强掳及虐待劳工此等侵害人权的赔偿法律责任﹐将理应赔偿之性质歪曲为人道救济。辅助新舄「信浓川作业所」劳工原告之中国律师康健解释: ﹐日本最高法院4月27日判决是日本单方面错误解释1972年中日联声明,曲解中国政府已放弃包括民间在内要求赔偿的权利。为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当天就发表讲话,指出日本最高法院之错误。因此,日方不能强指中国劳工之索偿权利已被放弃。

为企业开脱﹐将强掳劳工行为推卸为战时日本内阁决定

其次,西松将强掳劳工的行为简单推卸为战时日本内阁决定,明显企图为企业开脱责任。而事实是,当年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日本公司都是军需企业,与国家利益一致。历史档案可证实。日本公司当年是在与日本政府共同商定了强掳中国劳工之后,再由日本内阁决议的。多家日本法院的判决, 包括日本最高法院均曾认定当年日本政府与日本公司共同策划﹑共同进行了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行为。

 



香港立法会议员何俊仁(左一)与史维会列国远(左二)于2007年4月为被日本强虏的中国劳工受害人
会见日本众议员阿部﹐吁其协助推动在日本国会通过议案向日军暴行受害人谢罪赔偿。


回避虐待中国劳工事实﹐“谢罪”空洞

西松建设这次“和解条款”中,对其残酷虐待中国劳工的事实,只字不提,因此它的所谓“谢罪”空洞而无内涵,毫无忏悔诚意可言。

再者,对近360位劳工提出的2.5亿日元补偿,折算每位劳工约69万日元,即人民币约5万元,款项还包括在日本建纪念碑、调查仍未找到的劳工及遗属、祭奠等。此条款与几年前被史维会及很多关心战后向日索偿的团体所批评的鹿岛公司对花冈劳工所作的“和解” 协议﹐问题同出一辙。“花冈和解”为调查﹑交流﹑祭奠等项目的支出扣起一半所谓“和解金”款项,另一半才给受害者。以此推断,安野劳工每人实际得到的补偿不过二万多元人民币。此数恐怕连工资也抵不了,遑论赔偿。

“和解”金额仅为韩国劳工九分之一

几年前,日本企业「不二越」付与韩国劳工的“和解金”是每名500多万日元﹐今中国劳工相比之下,祗有60多万日元,仅为前者的九分之一左右,这显然是对中国劳工的歧视。再者,战后日本企业谎报使用中国劳工而发生了损失,该损失包括管理费、餐费、工资等(而中国劳工实际并未得到任何工资)﹐日本政府因而于1946年给予所有有关企业大额补偿金﹐西松得到了 75 万多日元(约相当于现在的 7.5 亿),而现在西松拿出给劳工的 2.5 亿日元,只及此数三分之一。中国劳工被强掳为西松做苦役﹐为其取得巨额收益,今遭此对待﹐公理何在﹖

“和解金”由日方掌控

如此重大的人权侵害,加害者仍不正视事实,不愿承担法律责任﹐并企图花点小钱打发受害者,是明显缺乏忏悔的表现。即使是这点小钱,还冠以「西松安野友好基金」的美名,存放在日本民间的「自由人权协会」。对中国受害者的补偿金,竟由日本民间机构来掌管﹐诚意何在﹖

与其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德国在2000年对奴役劳工的赔偿而设立的是「记忆、责任、未来来基金」,坦率的正视了历史,明确的承担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面向未来。而西松的「安野友好基金」既回避了历史事实,又明确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却冠以「友好」字样的基金,从做法上不但看不出其解决问题的诚意,还企图描绘西松为善人﹑慈善家往自己脸上贴金。

史维会质疑劳工原告可能被误导

还有,安野“和解条款”第八条说明是次和解乃为对广岛「安野作业所」全部360名劳工的一揽子解决,所以除8名原诉人外也限制其它劳工起诉。虽然代理西松公司与安野劳工的日本律师,在法庭外另写了一份对「和解事项的确认」。在该确认书中﹐将此条款解释为对于不同意和解的人「不具有剥夺其权利的法律效果」。既然有这样的解释,为什么不直接写入和解条款?「和解条款」是在法庭内由法官确认,其效力当然高于法庭外的解释。出现法庭外的解释与“和解条款”意思完全相反的条文﹐是否与劳工没有中国律师辅助,因此在签订“和解条款”前没有完全理解条款内容有关?

由西松安野强掳劳工案日本支持团体提供的“和解条款”中文译本,将“救济” 一词,译为“补救”,史维会认为这样的翻议是没有反映判决原意的,是否因此劳工错误认为已得到了补偿,而没有意识到此“和解”仍以“救济” 为基调﹖

史维会共同主席王裕佳及列国远责承西松建设及时纠正不当的态度及作为,拿出认错的勇气和承担责任的决心,明确承认其强掳﹑奴役及虐待中国劳工的事实,并为此谢罪及向受害人赔偿,达成真正的和解。

 


中国劳工受害人原告及其代表律师康健(左一) 和史维会列国远(左二) 在东京高院抗议法院判决不公。


和解条款(在东京简易裁判所认定)
译文 

(康健律师提供)

第1条 关于申诉人(甲方 - 西松)与对方(乙方 - 8被强虏中国劳工原告其中之乙1之乙5)之间的最高法院平成16年第1668号要求赔偿损害上诉受理申请案件,2007年(平成19年)4月27日宣布的判决认为:乙1之乙5(被上诉人)的请求权“已失去在审判上诉求的权利”,虽然否定了申诉人(上诉人)的法律责任,但同时又指出:“关于个别具体的请求权,债务人方面不妨采取主动自愿的对应措施,本案受害人等所受到的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极为巨大;另一方面,鉴于上诉人(甲方)强迫中国劳工在上面所述那样的劳动条件下干活从而得到了相应的利益,加之又获得了上述补偿金等种种情况,可以期待包含上诉人(甲方)的有关方面为本件受害人等得到受害救济所做出努力。”甲乙双方按照上述意见,就在该诉讼中提出的问题,就谋求下述解决达成合意。

第2条 被强掳到申诉人的安野发电作业所劳动的360名中国劳工受苦受难的事情是基于“有关向内地引入华人劳工” 的阁议决定造成的历史事实(以下简称“安野案件”),申诉人承认这一事实,企业也认识到其历史责任,对幸存中国劳工及其遗属表示深刻的谢罪之意。

第3条 甲方与8名乙方为了有助于对后辈的教育,将建立纪念安野案件事实的纪念碑。建立的地点,将在征得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允许的前提下,以(中国电力)安野发电所(用地之内)为第一候选。
第4条 申诉人确认有义务向8名乙方支付包括第2条360名受难者的总计和解款共2亿5000万日圆。这一金额除对第2条360名受难者的受难补偿之外,还包括未联系上的人的调查费用、上述纪念碑的建立费用、受难者的故地参观、吊唁的费用以及其它有关第2条受难事宜的一切费用。

第5条 作为上一条款工作的主体,甲方将委托双方均同意的团体「自由人权协会」来履行上一条款金额的支付。「自由人权协会」已经接受委托,8名乙方也同意这一委托(以下简称“本案委托”)。

第6条 申诉人会在本和解达成之日起一周之内,将根据上一条款被委托的本案和解款(以下简称“本案委托款”)汇入「自由人权协会」指定的下述银行存款帐户,支付给8名乙方。みずほ银行虎ノ门支店普通存款帐户(帐户名:社团法人自由人权协会 西松安野友好基金 帐户号: 4066365)

第7条 「自由人权协会」将本案委托款作为“西松安野友好基金”(以下简称“本案基金”)进行管理并如下使用:
⑴ 「自由人权协会」以本案基金的恰当的管理使用为目的,设立“西松安野友好基金运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运作委员会”)。
⑵ 运作委员会由乙方方面选出10名以内的委员构成,由委员之间选出的委员长代表运作委员会。但是委员中的一人要由甲方推荐。 运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以及详细委托事务,运作委员会将另行决定。
⑶ 从日中友好的立场出发,本案基金用于对受难者的祭奠、追悼以及第4 条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本案工作”)。
⑷ 受难者及其遗属,作为本案委托款的受益者可以按照运作委员会的规定,向「自由人权协会」要求支付受难补偿款。
⑸ 「自由人权协会」在向受难者及其遗属支付上述款项时,要向其说明本案委托款的委托人是甲方以及和解的主要内容;接受支付的人将拿到
2份内容为承认本次合意的文件(有本人签名或签名盖章的文件),其中一份交给甲方。在内容为承认本次合意的文件中明确写着:本次和
解解决了有关安野案件的一切悬案;并包含今后在日本国内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放弃一切请求权。因此已明确表示今后在日本国内以及其它国
家和地区,不能向甲方提起有关安野案件的诉讼等,若已经提起诉讼的则必须撤回诉讼。
⑹ 可接受本案委托款所支付的受难补偿金的受难者遗属范围及补偿金额,由运作委员会参照遗属的实际情况决定。
⑺ 运作委员会为了此项工作的完成,要和中国国内的机构、组织等合作,继续调查仍未联系上的受难者及其遗属,以图彻底达到本次合意的目的。
⑻ 本委托的目的达到之时,将由运作委员会决议结束此项委托。届时剩余财产的处理,将由运作委员会按照本和解的宗旨决定。

第8条 甲方与8名乙方确认:依据本次和解,在甲方与8名受难者或遗属之间已经解决了安野案件的所有悬案,并确认8名乙方今后在日本国内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放弃一切请求权。
鉴于8名乙方以及「自由人权协会」均是以本次和解将解决上述第2条有关受难的所有悬案一事为目的,那幺在此我们将和受难者及其遗属约定:彻底让大家了解本次和解的宗旨,今后若有这8名以外的人对要求赔偿时,无论是否提交了第7条⑸中的文件,都有责任对该问题加以解决,不使甲方有任何负担。

第9条 甲方与8名乙方相互确认:除了本次和解所规定的事项之外,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



关于此次和解的确认事项 (在法庭外进行)
译文

(康健律师提供)

1、本次和解为申诉人与其对方之间的未解决事项,亦即安野案件。并未提及其它案件和其它人。
2、第1条“虽然否定了法律责任.....”的意思
申诉人(甲方) 最高法院判决否定了的申诉人的法律责任,既是客观事实,也是我社的见解。
对方 (乙方) 最高法院判决否定了的申诉人的法律责任虽然是客观事实,但作为我方并不接受这一见解。
3、第2条“认识历史责任”的意思
与字面相同。
4、第4条“和解款”的性质
照第4条所记载。
5、对第8条的解释
和解的法律约束力当然只限于当事人之间。
乙方有责任向本案有关人员也包括仍未联系到的人彻底说明本次和解的宗旨并号召他们加入委托的框架。
对于响应这一号召的各位,本次和解的内容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实在不参加的人,本次和解也不具有剥夺其权利的法律效果。

2009-10-23

申诉人西松建设株式会社代理人
吕志刚等人的代理人

背景资料:

二十世纪上半叶,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发动了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

为长期维系侵略战争,日本政府作为其国策考量,从1943年起至少将近4万名中国劳工强掳至日本国,强迫中国劳工分别在三菱、三井、鹿岛等35家日本企业的135个事业所做苦役。极为恶劣的劳动条件、被迫超强度地劳动,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有6830名中国劳工死亡,许多劳工身患多种疾病或留下终身残疾。

侵华战争结束后,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并未向被奴役的中国劳工支付工资,更未赔偿,只是匆忙地将中国劳工送离日本国,一推了之。

自1995年起,在有良知的日本国民和日本律师的帮助下,在中国国民及中国律师的支持下,部分幸存的中国劳工在日本法院向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提起了损害赔偿之诉。经过十几年的诉讼,在日本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均认定了战时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实施了强掳及奴役中国劳工的违法行为,认定了中国劳工在极为恶劣的条件下做苦役,在精神和肉体上遭受了巨大的损害。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2小法庭对中国劳工诉西松建设公司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驳回中国劳工正当的诉讼请求。但该判决认定了曾强掳中国劳工的事实,并且在判决中表述“本案受害者在精神和肉体上遭受了巨大痛苦,而上诉人(西松建设)在上述劳动条件下对中国劳工实施强制劳动,并从中获得了利益,又领取了补偿金,鉴于这些事实,我们期待包括上诉人在内的相关方面为救济本案受害人的损失作出努力”。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的这一表述,显然是面向包括日本政府及曾强征并奴役中国劳工的日本企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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