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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索赔权的专家意见书

时间:2009-11-17 11:38来源:来信 作者:陈春龙 点击:
日本政府关于《旧金山和约》、《日华和约》的抗辩理由和日本最高法院关于《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中国个人索赔权的判定,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违反国际法准则,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中国政府未放弃中国个人索赔权的专家意见书
 

    【陈春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 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高级法官 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

                    专家简介

    主要经历

    陈春龙,男,汉族,68岁,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1941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
    1960-------1964年:湖北大学法律系学习
    1964-------199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法理学、立法学、比较法、法制史、行政法、国家赔偿法等研究。历任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研究室副主任、主任
    1993-------2002年:任第八届、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七届中央常务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会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中华法国研究会常务理事
    1994------2000年: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法官协会副会长
    2000------2003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2003年 7月:退休
    2006年------至今:任中国民间对日本索赔联合会副会长

    主要成就

    在国内外发表专著、译著、合著二十余部,论文百余篇,其中有《法学通论》、《比较法概论》、《民主政治与法治人权》、《中国司法赔偿》、《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法国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论日本法院判决的非法性》、《陈春龙法学文集》等
    三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著作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法学专家
    关于中国法学体系应由理论法学、历史法学、应用法学、边缘法学四大类三个层次组成的观点,得到法学界重视和采纳;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法律化研究和立法建议受到立法机关重视,为该项制度于1993年写进宪法作出了贡献
    从1992年起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立法研讨,该法于1995年正式实施后,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国家赔偿案件审判,积极参与2009年对该法进行的重大修改

    自1995年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如强制劳工、慰安妇、细菌战、生化毒气、无差别轰炸和屠杀等向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提起“民间损害赔偿”诉讼以来,日本政府提出各种抗辩理由予以对抗。其中,《旧金山和约》与所谓的《日华和约》放弃国家与个人请求权,是其重要理由。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裁判所)在对“西松建设强制劳工”等案作出终审判决时又提出:“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已然放弃,在法律层面上,原告没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
  本人认为,日本政府关于《旧金山和约》、《日华和约》的抗辩理由和日本最高法院关于《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中国个人索赔权的判定,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违反国际法准则,是不能成立的。
  

  (一)中国政府绝对不承认《旧金山和约》
  
  为了对抗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民间损害赔偿”求偿权,日本政府提出“日本同中国的战后问题已在《旧金山和约》基础框架下解决,中国已放弃对日本的国家请求权和国民请求权”(1)。日本政府的此一抗辩理由既违反国际条约法规定,又与客观事实相违背。
  1、1951年9月4日至8日,在旧金山召开了对日和平会议,签署了“与日本的和平条约”即《旧金山和约》。苏联、波兰、捷克三国参加会议未签署和约。中国、印度、缅甸等未参加会议。
  《旧金山和约》第14条(b)规定: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联合国家放弃所有的赔款请求权,放弃战争期间日本及日本国民实施行为所导致的联合国家及其国民的其他请求权。第25条规定:本条约所称联合国家,系指曾对日本作战或曾为本条约第23条所称国家之领土之一部份,并均已签署并批准本条约之国家。除第21条另有规定外,本条约对于非本条所指为联合国之任何国家,不给予任何权利、权利名义和利益。(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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