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选:原日本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原告团团长、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协会(筹)会长、浙江省政协委员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对日本西松建设掳日中国劳工诉讼作出判决,认定上告人西松建设提出的上告理由: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政府放弃的对日本战争赔偿的要求,包括中国民间对日战争索赔的权利。 中国劳工受害者由此终审败诉。 西松建设是世界级的大建筑公司,其业绩,包括历史上“满州”殖民统治期间,中国小学生的教科书上记载的丰满水电战,到现代的香港国际机场。二战期间,该公司推行政府的战争政策,曾经在海南岛役使了五万名中国劳工(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方面的学术研究和调查成果)。 该诉讼的5名中国受害者(包括3名遗属)来自于当年被抓到广岛县建发电站的360名中国劳工。 2004年7月,该诉讼中国劳工原告方在广岛高等法院获得全面胜诉,法庭的判决认定西松建设强制性役使劳工为不法行为,违反了劳动条例,认为,在本案中“适用时效,显然违反人道”。这个判决的结果使得这起诉讼成为唯一一起战争受害者在日本的高等法院获得胜诉的案子。 该法庭在作出以上判决前,曾力劝西松建设与中国受害者原告方达成和解,遭当场回绝。当年亲眼目睹劳工惨状的日本监工儿子曾出庭为中国劳工作证,但是西松建设面对遭残忍虐待以致双目失明的原告宋继尧,矢口否认事实。 对于以上广岛高等法院的判决,西松不服,立即上告日本最高法院,上告理由如上述。 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明确指出,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中国人的个人的赔偿权已被放弃,在法律上,受害者没有理由提起诉讼。但是“受害者们在精神和肉体上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而上告人在上述劳动条件下对中国劳工实施强制劳动获得了利益,又领取了补偿金(作者注:战后,日本政府向战争期间根据国家政策使用强制劳工的各企业发放了补偿金。)鉴于这些事实,我们期待包括上告人在内的相关方面为救济本案受害者的损失作出努力。” 以上日本最高法院西松建设劳工案的判决对于中国民间对日战争索赔的法的权利的是否仍然存在这一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判断,并且通过一天一连驳回5个同类案件,5月1日长假后,又继续驳回两起同类案件,其中包括细菌战受害者、细菌战人体实验受害者、南京大屠杀受害者李秀英等的上告,表明日本司法最高机构对以上所述中国民间受害者个人,对日诉讼进行战争受害索赔权利的基本法律依据上,所持的立场。(作者注:关于这一点,中国外交部已有姿态性表明,还有待作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解释。) 这里,本文将着重讨论,并提请注意的是,日本最高法院通过对于以上同类诉讼案的处理,再次认定,或维持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对于以上一系列诉讼中,中国战争受害者申诉的受害事实的认定的判决结果,包括细菌武器的使用、人体实验等历史上重大的犯罪事件。日本最高司法机构对于以上诉讼所涉及的历史事实的逐一认定,对于日本政府和整个社会是无声无形的压力,也是今后中国的战争受害者权利伸张的不可颠覆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战争受害者,通过合法途径,继续追究日本政府、企业、以及相关个人的战争加害责任,以上所述“事实认定”将成为极为有力的依据。 “鉴于这些事实,”日本最高法院在西松劳工诉讼案判决书最后表明,“我们期待包括上告人在内的相关方面为救济本案受害者的损失作出努力。” 2008年4月21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就中国劳工向日本政府、三井矿山、三菱矿业索赔案,发表司法意见,要求加害方日本政府和企业积极考虑以和解方式解决问题。 数日后,中国劳工日本律师团拟出“全面解决掳日中国劳工事件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或“全面解决”提案),到中国各地征求参加日本索赔诉讼的中国劳工的意见。“提案”基本内容如下: 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承认把中国受害者掳到日本,强制劳动的事实,向受害者谢罪;建立总额1000亿日圆的和平基金,包括向近40000名中国受害劳工每人支付2万美金补偿金。(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