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37年“七?七”事变、日本军国主义冒天下之大不韪大举侵略大陆、妄图灭亡中国后,中国共产党和它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就深入敌后和敌占区人民并肩与日本侵略军浴血奋战。山东省境、茌平县境,更是燃烧着抗日怒火,与日军势不两立。这个县的张楼村在抗日历史上是有名的游击战根据地。某一天,中共县委和八路军干部正在开会,由于汉奸告密,日军出动,团团围剿。八路军掩护部分人员突围成功。失去人性的日军用机关枪对准手无寸铁的平民,进行“血洗”,330名中国人的生命和3000多间民房在日军烧杀中遭毁灭。在牺牲群众中,包括李振北同志的长兄和弟媳。李振北是威镇日军的游击战英雄。他的脑袋被日军悬赏黄金百两,更是在山东敌后根据地出了名的。

李振北(1918年??1991年),1938年参加革命,1939年入党。据他临终前所在组织东风汽车公司党委的悼词,他曾任党领导的抗日义勇军二支队政治部上尉宣传干事;八路军129师民运干事、指导员;鲁西南军区华县、冠县独立营指导员;第三分区武工队政委;冀南第一分区35团副政委。解放战争中在河南固始、横川等地部队工作。建国后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三级解放勋章。1955年授少将军衔。

悼词特别指出:李振北同志抗日战争期间“在鲁南地区率领军民与日本帝国主义展开了坚决的斗争。他的一家先后有两位亲人惨遭杀害。日本鬼子曾以百两黄金赎买他的人头。”

李振北生前不仅“出色完成了许多急难险重任务”,而且念念不忘为张楼村“血洗”向日本政府追讨“血债”。在他的关切和推动下,1988年9月,张楼村村委会将一封加盖公章并附200多名村民签名的信,寄往北京的日本驻华大使馆。原文是: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转呈日本政府:

作为日本侵华战争的受害者,我们以债权人的身份就我们私人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正式向贵国提出索赔请求。

虽然中国政府1972年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战争赔偿,但是,中国人民的私人损失与国家间的战争赔偿完全是两回事。周恩来总理说过,中国人民是有权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的。田中首相于签订《中日联合声明》返日后,在日本电视台上也说过,中国人民的财产赔偿问题不同于国家的战争赔偿。因此,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不等于我们就丧失了对私人损失的索赔权。现在我们正式提出向贵国索赔。

受害情况如下:

1944年侵华日军一个中队攻入我村,屠杀330人,烧毁民房3000多间。

为了中日两国世世代代友好下去,希望贵国政府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爽快的给我们以应得的赔偿。”

据我所知,这是大陆民间最早的一封对日索赔书。

以后日本驻华大使馆接连收到不下数十封这样的信,据称全部转给了日本政府。但是令人遗憾,大抵“泥牛入海”。

写控诉信,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索赔,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起始阶段的方式。但是,日本政府对侵略中国的民间受害人不重视、不理会、不置答,“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上面所说“大抵”,意即也有例外。

在民族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之际,哈尔滨市律师苏向祥得知“50年前的日军炸弹爆炸”,死伤中国平民,对比日本政府的言行与《联合声明》的“反省”承诺完全背道而弛。经过调查,他受委托于1995年9月6日向日本驻华大使馆发出传真,表示“全权处理有关善后赔偿问题”。这封律师函才引起日本大使馆的重视,第一次收到传真回信。兹将往返原文附录如下: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1995年8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距:“731”部队旧址西·15公里处的周家镇东兴村发生炮弹爆炸事件,造成当地居民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目前,两位受伤者入住哈尔滨242医院接受治疗。

有关专家已做出鉴定,爆炸炮弹为50年前日军遗弃的炮弹,重35公斤。爆炸地点系50年前的日军弹药仓库,当时叫新立屯。目前,旧日军遗弃的炮弹随处可见,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生命!

9月3日,我去医院看望了两位受伤者,并接受两位受伤者和一位遇难者家属的委托,全权处理有关善后赔偿问题。望贵国正确对待受害者的正当要求和以实际行动妥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炮弹回收销毁等相关问题,并将此事的处理意见转告我们。

1995年9月6日

黑龙江省精王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向祥   电话:    地址:

1995年12月26日,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的回复(日文和中文):

苏向祥律师:

    我们收到了贵律师发给我馆的9月6日传真信函。据贵信,8月29日在周家镇东兴村(黑龙江省)因遗弃炮弹爆炸,当地居民一位死亡,二位受伤。又据此后收到的消息,受伤的二位中的一位也死亡了,一位现在在医院里。首先我 们为二位遇难者祈祝冥福,与此同时向他们的家属表示哀悼,向受伤者表示由衷的慰问。

    据贵律师的信函,贵律师受受伤者及遇难者家属的委托,全权处理有关善后赔偿问题。可是若贵律师有关此事的法律上的见解是“爆炸的是旧日本军所遗弃的炮弹,因此,日本政府对发生的损害有法律上的责任”,日本政府则有不同的法律上的见解。日本政府的见解是:“日中间有关战争的请求权的问题,自从1972年发表日中联合声明以后不存在。该请求权包括中国和中国人民对日本的所谓战争请求权的问题,联合声明后日中两国之间都不存在。因此,假如此次事件是由于旧日本军所遗弃的武器而发生,中国也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要求日本恢复原状(处理炮弹等)、赔偿损害等。”

    我们对此次事故的遇难者家属、受害者表示由衷的同情,但希望贵律师理解上述我们法律上的立场。

    最后再次为遇难者祈祝冥福,祝住院的受伤者早日康复。

1995年12月26日

日本驻华大使馆      联系人:政治部  参  赞:市桥 康吉   一  秘:和田 充广


正是由于日本政府一拒鉴史、二拒道歉、三拒赔偿的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态度,激起了中国和世界各国“二战”受害人诉诸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向日本政府纷纷提起民间诉讼。至于中国受害人的要求,集中反映于1992年春季中国负责人对日本记者的答问:

1992年3月,钱其琛外长答记者问:对于侵华战争中造成的复杂问题,日本方面应该妥善处理。关于战争赔偿问题,中国政府的立场没有变化。

1992年3月,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答日本记者问: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示,赔偿问题已经解决,一部分中国被害者与日本的当事者接触,我们不干涉。

1992年4月,江泽民主席答日本记者问:战争赔偿问题,中国政府已经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阐述了自己的立场,这一立场没有变化。对于一些战争遗留问题,我们历来主张本着实事求是、严肃对待的原则,通过相互协商使这些问题合情合理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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