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日,88岁的刘连仁老人在家乡山东高密去世。这位前中国劳工二战期间于1944年被日军强掳到日本北海道服苦役,次年因不堪忍受非人折磨而逃入北海道的深山老林,度过了13年野人般的穴居生活,直到1958年才被人发现重返人间。老人1996年3月15日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

  2001年8月1日上午11点,在送走追踪采访的记者之后,刘连仁的儿子刘焕新来到父亲的坟前,摆上香蜡,向父亲叩拜:老人家临终时死不瞑目的索赔案,终于有了一个历史性的胜利??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日本政府向刘连仁至少赔偿2000万日元。

  刘案开创民间索赔胜诉先河

  7月2日,刘焕新第7次前往日本。此前他已去过6次日本,前5次是陪同父亲,第6次是今年2月1日前往日本更换原告。

  虽然已是日本常客,可这次刘焕新的心情最为紧张。7月12日下午1点20分,刘焕新紧紧抱住父亲的遗像,站在东京地方法院法庭上等待一审判决,希望有好的结果。130人的法庭旁听席座无虚席,包括20名记者和18名律师,剩下的92个席位上则坐着刘案后援会、日中友好协会、学生以及日本各界代表。由于座位有限,几乎所有人都是抽签进入的。法庭外还拥挤着无数关心刘案的人们。

  刘案在日本已经家喻户晓。刘连仁老人数度赴日,他的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坚忍精神对日本人也很有感染力。刘案辩护团的事务局长森田太三律师介绍说,刘连仁非常忠厚而且性情谨慎,通过接触和了解而喜欢上刘老的日本人很多。刘案的影响在日本波及很广,它的判决对其他同类案的解决也将产生很大作用。因此虽是民间索赔,刘案的每一进程都广受关注。刘焕新2日甫抵日本,即在成田机场召开了记者招待会。与此同时,与刘案有关的宣传、文化活动也广泛展开。7月3日,大型音乐会《逃亡》演出取得成功,而音乐会上日本作家稻乙女胜元的采访著作《穴居深山13年》也卖得十分火爆。随后刘焕新还参加了东京、大阪等地的集会。

  由于判决书长达297页,法庭只是宣读了其要旨。一开始,刘焕新心情沉重,因为法庭对于被告强迫刘连仁从事苦役一事并没有予以承认,也没有谢罪赔偿。刘焕新既失望又气愤。

  宣读到一半的时候,刘焕新看到了一点亮光:法庭对于日本政府和军队把刘连仁从老家强制带到北海道这一事实给予承认,并且没有用日本法庭往常惯用的“诉讼时效”来限制刘案的诉讼。与刘连仁同时从煤矿出逃的劳工有5名,其中4 名先后被找回,回到了中国。最后,东京地方法院以日本政府没有尽到救济责任为由一审判令日本政府提供数额不得低于2000万日元的赔偿。

  历时5年多的“刘连仁强制连行、强制劳动案”终于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同时也是民间索赔的历史性的胜利。法官宣布休庭之际,法庭内外一片欢腾,刘焕新和日本律师团的成员们握手拥抱,流下了激动的泪水。专程从北海道赶来的另一劳工案的两个原告王子安、王进全也过来握手祝贺。日本法务省的5个代表则脸色难看地从侧面溜走了。
9月18日,饱经沧桑的刘千老人将前往日本讨还公道。19个月的劳工生活,让他一辈子生活在阴影中。

  十九个月劳工,一辈子残疾刘焕新在日本东京都文京区水道桥会馆与关心刘案的200多名支持者举行聚会时,80岁的刘千老人在北京从收音机里听到刘连仁案一审胜诉,高兴得张开没牙的嘴,向女儿报告好消息。2000年5月10日,一批原中国劳工向日本福冈地方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刘千于今年3月作为追加原告加入其中。

  刘千是河北省涞水县意安镇聂村人,1944年3月22岁时被强抓到日本福冈的煤矿下井挖煤。8月1日,在北京市阳坊镇东贯市村女儿女婿家,8旬高龄的刘千老人向记者诉说了他在日本的悲惨遭遇:“日本人不拿中国人当人,中国人还不如一头毛驴。一天干活8小时加路上12个小时不吃不喝谁受得了?干活慢一点就挨打,谁不怕挨打?亡国奴是一点人权都没有啊!”

  有两位中国劳工为了躲避井下外号“活阎王”的管事,把自己的手指剁掉一个,告了10天假。刘千不剁:“他打我,我挨着;他打不死我,我活着。我盼着哪一天,八路军把日本打败了,总有出头之日。”

  一天,刘千干活时出煤出得稍慢,管事回手给了他一斧子。这斧子特别锋利,三斧子能砍出一个楔子来,刘千的右大腿生生地被砍折了。劳工在井下干活,身上只裹着一条兜档布,上面煤渣汗水肮脏不堪,刘千只得用自己和工友的兜档布把腿裹着,一直硬扛到出井。回宿舍的路上,骨头碴子扎肉,比刀子割还疼。

  说起这段伤心往事,80岁的老人老泪纵横,卷起裤腿让记者看他残疾的大腿。由于医治不力,刘千的腿骨头错位,不能打弯。走起路来只能一瘸一拐,上厕所都得金鸡独立。回国后,由于腿脚不利落,干不了力气活,只能夏天看青,冬天看树,打光棍直打到30多岁。19个月惨痛的劳工生活,让刘千一辈子都生活在残疾的阴影中。去年秋天,刘千接到抗战纪念馆给中国劳工家属的一封信,老人便托人把自己的事写出来寄到抗战纪念馆。在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康健律师的帮助下,他成了福冈劳工案的补充原告。今年9月18日,他将前往日本,作为证人参加21日福冈劳工案的庭审。当年坐闷罐车和海轮被强掳到日本的老人,这回坐着飞机去日本讨公道:“我这么大岁数的人了,在日本都死过一回,我还怕什么呀?让我出庭作证我就去,我豁出去这把老骨头,要向日本政府讨一个说法。”
森田太三律师向涉案劳工的第一次取证都必须做到事实确凿。

  慰安妇屡告屡败

  与刘连仁案一样,在众多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提诉案中,来自中国大陆的4起原慰安妇诉讼案也格外引人注目。最近的一起是2001年7月16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诉的海南省原慰安妇诉讼案。

  陵水县74岁的黄有良阿婆是这次提诉的10名原慰安妇中的一名。1941年农历十月初五,当时刚15岁的黄有良在家干农活时被当地日军奸污,并于1942年4月被日军带到三亚市藤桥日军驻地成为慰安妇。3个月后,由于受到日军连续的野蛮糟蹋,黄有良下身严重受损,子宫发炎,整个人像散了架似的卧床不起。她的惨况被到日军驻地送供给物资的同村村民发现,该村民慌称她父亲病故,黄有良苦苦哀求日军让她回家奔丧。回家之后,发现父亲还健在,才明白乡亲的一片苦心。当夜,父亲挖了一个假坟,举家连夜逃往他乡。日军来找黄有良时,乡亲们慌称她因父亲死伤心过度而自杀,她这才算逃出魔掌。

  但是魔窟里的耻辱和苦难一直伴随着她。由于做过慰安妇,没有人愿意娶她,后来年纪很大的时候,她才跟一个身体状况很差的男子成了家。丈夫把她过去的经历当成见不得人的丑事,吵架时就拿出来堵她的嘴,让她一次次处在揭开伤疤的痛苦之中。

  中国大陆第一起慰安妇诉讼案是山西盂县的侯巧良等4位原慰安妇于1995年8月7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的。侯巧良1944年被日军抓去作慰安妇时还不到14岁,3个月的时间里被日军折磨得没有一点人样,家里人卖了房子、粮食和羊,花了500大洋才把她赎回来。这些饱受日军蹂躏的慰安妇们侥幸活下来后,又受到当地乡土社会的歧视,被村民们蔑称为“钻炮楼的女人”,国家的苦难就这样转压在这些可怜的弱女子身上。1996年3月,康健律师到山西调查取证时,侯巧良老人让村里人全部退出屋子,才向康健打开自己尘封了50余年的苦难史。说到伤心处,老人哭得差点从凳子上摔倒在地。

  侯巧良老人没有等到今年5月30日的一审判决,就带着遗憾和痛苦于1999年去世了。慰安妇们痛不欲生的陈述也没能改变法官的冷漠,第一起慰安妇诉讼案一审败诉,法庭驳回原告关于谢罪、赔偿的一切请求,判令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在90多页的判决书中,有近70页是慰安妇们的苦难史,但判决书对此根本不予评价,没有任何分析判断,而是大谈法律,认为原告没有国际法的主体诉讼资格,个人不能告国家;抬出所谓“除斥期间”即诉讼时效的原则,认为诉讼失去时效;同时认为日本政府不存在消极立法问题,日本政府不承担责任。

  但时隔不到1个月,在日本麻风病人诉政府立法不作为导致麻风病人权益受损案中,东京地方法院判原告胜诉,日本政府没有上诉。几乎同样的事由,但判决却是内外有别,康健认为这是典型的狭隘民族主义。

  慰安妇制度是战时日本政府强迫各国妇女充当日军性奴隶的制度,是日本军阀违反人道主义、违反两性伦理、违反战争常规的制度化的政府犯罪行为。据上海师范大学苏智良教授的研究,约有20余万中国妇女先后沦为慰安妇。50多年过去,当年饱受蹂躏的慰安妇还有几位健在?她们有多少风烛残年可以等待正义与良知的胜利?帮中国人是为日本

  刘连仁案及慰安妇案之外,对日民间索赔还包括南京大屠杀、七三一细菌战、无区别轰炸等许多其他个案(见附表),中日两国律师的鼎力相助是这一系列案子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
中国受害女性2000年12月在日本东京“侵害女性国际战犯法庭”上,以“世纪末民间模拟大审判”形式,控诉日军罪行。曾在“南京大屠杀”中惨遭日军强暴的杨明贞老人(现年69岁),控诉时悲从中来,痛哭失声。

  帮中国人是为日本

  8月4日是周六,在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日本律师森田太三先生利用周末来北京为另一劳工案向涉案劳工调查取证。原拟1个小时结束的取证工作,因为陈述劳工年老耳背,又听不懂普通话,必须经过多重翻译,结果花了4个小时。下午5点半,坐在记者面前的森田已是一脸疲惫。几年来,许多案件的取证工作就是日本律师这样利用周末义务完成的。

  森田是“中国人战争受害者赔偿要求事件辩护团”的成员。1995年组建的这一律师团是负责索赔案的最大的律师团,成员将近300人,以东京为中心,遍布整个日本,团长尾山宏,干事长小野寺利孝。其中每一索赔案又设立一个独立的辩护团,森田就是刘连仁案辩护团的事物局局长,团长是高桥融。由于进行诉讼的劳工、慰安妇及其他战争受害者经济上比较困难,每一案件又都成立了由市民组成的“支援会”。刘焕新在日本的一切开销,就是由支援会负责的。

  作为日本律师,为什么会与日本政府“作对”,为中国人义务打官司?森田表示,出于人道,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尽律师天责之外,最重要的原因还是为日本人自己考虑。森田认为,如果战后赔偿问题不能很好解决,日本将受到亚洲各国的孤立。要使日本真正持续发展,就必须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珍重自己的国家,所以选择这样做。”

  对森田们的工作,日本同行、民众、政府和右翼势力又怎么看待呢?森田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而是表示,虽然民族主义在日本很有势力,但日本国内也有一股国际主义的潮流,所以律师团还没有受到外来的压力:“日本人眼中的这种斗争是正义的斗争,案子虽然很难,但日本有许多人希望这一问题在将来以某种形式予以解决。”

  民间索赔诉讼中也活跃着众多中国律师的身影,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健就是其中之一。记者采访她时,她刚从青岛档案馆查阅劳工档案回来,又配合森田开始了取证工作。不大的办公室里满是有关劳工和慰安妇的资料,往来电话也多与索赔有关,方元几乎成了民间索赔的专业事务所。

  1995年,康健作为中国女律师代表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世界妇女大会,接触到慰安妇诉讼,从此开始关注民间索赔。康健一个最大的感触就是索赔取证的难度。日本在二战中的所谓受害就那么点事,但调查得相当详细。而中国作为日本法西斯的最大受害国,因为内战、建设等原因,战争受害者的资料相当零散,许多文史资料都带有文学色彩,甚至抗战纪念馆的资料都无法用作证据。

  康健去过多次日本,发现连50岁的电视台著名主持人都对“慰安妇”一无所知,许多人甚至不相信他们的先辈会犯下那么恶劣的罪行。所以虽然索赔案波折重重,但康健认为,打官司的过程很重要,“即使失败了,也可以强制性地教育日本国民了解历史。”

  日本律师希望通过索赔为日本自己洗清罪孽,中国律师希望还历史和受害者以公道,在索赔问题上,受害者能够拿到多少钱已经并不重要。

  小泉政府提出上诉

  刘连仁案一审胜诉之后,小泉政府不顾国内外的反对呼声,于7月23日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刘焕新和律师团早就预料到日本政府肯定会上诉,因为日本政府不可能败在地方法院和外国平民的手里,一旦败诉,日本政府的国际形象受损,在国民面前也不好交代。

  但除了拿诉讼时效来说事,日本政府并没有什么真正站得住脚的上诉理由,刘焕新和律师团估计最终只能进行庭外和解。

  刘焕新表示,高等法院如果提出庭外和解,日本政府必须接受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承认刘连仁是被抓到日本去的,日本政府必须对此认罪和赔偿,二是真正全面解决中国劳工问题。他语气激动地说:“没有认罪的赔偿不是真正的赔偿,没有赔偿的谢罪不是真正的谢罪。”

  刘焕新没法估计2000万日元何时可以拿到,得看案情的发展以及日本政府和高等法院的态度。而且这笔钱是由日本政府拿,还是由社会募捐或企业捐赠,性质都不一样。刘焕新和律师团认为,只有政府拿钱才是赔偿,国民拿钱是救济和慈善行动,对不同来源将有不同态度。 在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过程中,刘焕新和支持者们收集了10万个签名送到日本,表达了中国人希望妥善解决刘案的心情。刘焕新7月30日回国,准备50天之内再次在山东、河北、河南、北京、上海等地征集10万个签名,送到东京高等法院。

  森田告诉记者,同样的签名征集活动也正在日本展开。刘案从提诉到现在已经5年时间,其间一直波澜起伏,而最终以这种形式取得目前的胜利,100多名办案的日本律师没有一个人预见到。展望前途,森田认为,劳工索赔案不是打架,也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有着很深历史背景、创巨痛深的特别案件,以所谓“国家无达责”和“除斥期间”应用于这一案件,有良心和正义感的人都会认为其不合情理,行不通。森田向记者表示了其谨慎的乐观态度:“从公正这一法律的基本原理来说,我们对将来的看法绝不悲观。”

  刘案的判决不拘泥于诉讼时效,是首个认定战后政府有义务保护战时政策受害者的判例,对中国战争受害者的一系列民间索赔案将产生深远影响。9月2日,日本律师团将来中国为刘连仁扫墓,刘案的顺利进展也许会成为日中两国之间一系列战争遗留问题将迎来解决的契机。
原告
法院
提诉时间
(鹿岛建设)花冈矿山强制连行 东京地方裁判所 1995.6.28提诉,1997.12.10一审判决,1997.12.12控诉
中国“慰安妇” 东京地方裁判所 1995.8.7提诉
  东京地方裁判所 1996提诉
中国人战争受害者(南京大屠杀、七三一细菌占、无区别轰炸) 东京地方裁判所 1995.8.7提诉,1999.9.27一审判决,控诉
刘连仁强制连行、强制劳动 东京地方裁判所 1996.3.15提诉
平顶山幸存者 东京地方裁判所 1996.8.14提诉
(西松建设)中国人强制连行 广岛地方裁判所 1998.1.16提诉
中国人强制连行、强制劳动 长野地方裁判所 1997.12.22提诉
中国山西省性暴力被害者(慰安妇) 东京地方裁判所 1998.10.30提诉
(福冈)中国人强制连行损害赔偿 福冈地方裁判所 2000.5.10提诉
中国人强制连行、损害赔偿 京都地方裁判所 1998提诉
中国人强制连行、损害赔偿 札幌地方裁判所 1998提诉
中国人强制连行、损害赔偿 新泻地方裁判所 1998提诉
海南省原慰安妇 东京地方裁判所 2001.7.16提诉
浙江义乌地区细菌战幸存者 东京地方裁判所 1999提诉
注:“强制连行”指强征、强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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